第一,發行主體的差別。企業債券是由股份有限企業或有限責任企業發行的債券,我國2005年《企業法》和《證券法》對此也做了明確規范,因此,非企業制企業不得發行企業債券。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、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,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企業債券狹窄得多。在我國各類企業的數量有幾百萬家,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。在發達國家中,企業債券的發行屬企業的法定權力范疇,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,只需登記注冊,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;與此區別,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準。
第二,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。企業債券是企業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,它的緊要用途包含固定資產投入、技術更新改造、改善企業資金來源的結構、調整企業資產結構、降低企業財務成本、支持企業并購和資產重組等等,因此,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范,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企業自己的事務,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。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,發債資金的用途緊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入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,并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。
[首席劉顧問_股票顧問] 發表于:2021-6-18